摘 要: | 林某是福建某大学学生。大四下学期,他到厦门一家公司实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过,公司对林某进行考勤登记,也为他提供住宿;根据银行账户支付记录,公司曾给林某发过工资。林某在工作中被飞出的螺丝击中鼻梁需住院治疗,公司先后为他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林某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的工伤申请最终未能如愿。随后,林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他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已年满18周岁,但是他进入公司时仍是在校学生,尚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认定林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今很多大学生毕业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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