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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引用本文:吴景丽,尹栾玉.社会性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J].学习与探索,2006(4):202-204.
作者姓名:吴景丽  尹栾玉
作者单位:1.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44
2.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政府必须加强社会性规制职能。立法程序决定了法规的性质和内容,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立法规制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微观主体,也需要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针对我国规制现状应当进一步细化有关国民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规则,使执法行为规范化和制度化,并且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性规制体系。

关 键 词:社会性规制  法经济学  听证  立法  法规
文章编号:1002-462X(2006)04-0202-03
修稿时间: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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