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至10级工伤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应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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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素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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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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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申诉人杨某是被诉人某电力安装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0年3月2日,申诉人在为被诉人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劳动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7级.后申诉人上班并享受了相关工伤待遇.2001年2月10日,申诉人在工作过程中乘人不备偷盗公司财物价值5万元.2001年10月15日,被诉人以杨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对此,申诉人无异议.但双方在是否应支付申诉人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故申诉人提请仲裁,要求享受伤残的就业补助金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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