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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时效
引用本文:吴效先.试论时效[J].新疆社会科学,1987(6).
作者姓名:吴效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摘    要:所谓时效是指因时间的经过而丧失权利或取得权利。时效分民法上的时效和刑法上的时效两种。民法上的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刑法上的时效可分为追诉时效和执行时效。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所谓执行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已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有执行时效,而在刑法中却没有规定执行时效,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本文主要论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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