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研究--兼评我国《公司法》1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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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陶军.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研究--兼评我国《公司法》111条[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1):109-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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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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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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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东派生诉讼法制制度就是指大股东、董事、管理层违反对公司的信托义务,以及其他人通过损害公司利益,而间接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公司怠于起诉的情形下,由股东代为起诉的诉讼制度,由于该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更有研究的必要,而且必须借鉴外国经验,以使自己的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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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内部人控制 大股东控制 股东派生诉讼 |
文章编号: | 1006-639X(2005)01-0109-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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