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和解的几点冷思考——以行政和解协议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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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孔林军.对行政和解的几点冷思考——以行政和解协议为视角[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2):5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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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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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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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和解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和解协议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和解协议本身应当是一种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因之,行政和解并没有违反“公权力不可处分”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不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构建行政和解制度并没有理论和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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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行政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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