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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和解的几点冷思考——以行政和解协议为视角
引用本文:孔林军.对行政和解的几点冷思考——以行政和解协议为视角[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2):53-57.
作者姓名:孔林军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    要:行政和解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和解协议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和解协议本身应当是一种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因之,行政和解并没有违反“公权力不可处分”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不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构建行政和解制度并没有理论和法律障碍。

关 键 词: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行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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