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台湾观护制度的运作与评估的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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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车炜坚.美国与台湾观护制度的运作与评估的比较研究[J].当代青年研究,19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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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车炜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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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观护制度(probation)是一种矫治计划。由法官将犯法者之案件暂缓宣判,准许犯法者仍然在社会上生活,但是要接受法庭某些特定条件,并由观护人(感化或惩教官)加以监督,辅导。观护制度起始于美国,一位名叫约翰奥古斯都(John Augustur)的人,于一八四一年在美国麻省波士顿市,开始为犯轻微罪行之犯人作保释工作,他同时也在监督他们行为。除了成年人之外,他也同时拯救丁很多儿童,他为经过刑事法庭审讯之后的儿童作保释。奥古斯都是以一个普通市民(公民)身份开始了观护制度工作,但是这个概念很快便传遍美国各地。在一八六一年,芝加哥市委任了一位专员,负责对犯轻微罪行的儿童,在法庭审讯之后,把他们以观护制度方式来处理。一八七三年,密芝根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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