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规制的经济法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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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承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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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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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对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进行规制。当前我国主要存在四种经营组织形式,通过理论上的利弊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规制实践考察,可以得出结论: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出发,实行实质的公司化管理即公车公营,是我国当前的正确选择,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司机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政府应对规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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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租车 经营组织形式 经济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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