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主导下的司法干预之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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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广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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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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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自治具有满足公司内部主体的人性关怀和促进经济发展之功用,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和立法所规定,但公司自治的固有缺陷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与行政管理性干预不同,司法干预具有公正、最终权威决断之本质,导致司法干预广度和深度逐步增强。由于司法过多介入会损害公司自治的正当性实现,所以,司法干预应适度,应遵循公司自治为主导、维护公司正当性决策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合法性干预为主导合理性为例外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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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治 干预 主导 适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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