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遗赠效力解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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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耀东.《民法典》遗赠效力解释论[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3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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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耀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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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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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BFX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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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的生效问题并未因《民法典》对《物权法》的修改而停止争议。遗赠具有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取决于一个国家是否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其所实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国民法明确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并且不承认概括遗赠,故遗赠仅为受遗赠人与遗赠义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遗赠并不涉及物权层面,而只是设定受遗赠人对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的债法请求权,其本质如同遗产债务一样,因而与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自然有别。《民法典》第230条既已删除遗赠,则解释论上遗赠应无物权效力。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仍应适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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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赠 遗嘱继承 物权变动 概括遗赠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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