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塞尔体系下仲裁独立性的回归及其对“一带一路”仲裁合作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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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天生,伍方凌.布鲁塞尔体系下仲裁独立性的回归及其对“一带一路”仲裁合作的启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7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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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天生 伍方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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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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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19VHQ001);;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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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相较于《布鲁塞尔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Ⅰ》,《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仲裁除外条款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给仲裁独立性带来的挑战。重塑仲裁的独立性有助于支撑其在跨国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这对于“一带一路”仲裁合作有着重大意义。“一带一路”商事仲裁合作需要处理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与法院司法审查权之间的“拉锯”问题,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礼让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影响力,并逐步建立统一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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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布鲁塞尔体系 仲裁独立性 司法审查 “一带一路”倡议 仲裁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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