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化行政决定的说明义务 |
| |
引用本文: | 赵鹏,张硕.论自动化行政决定的说明义务[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2):27-37. |
| |
作者姓名: | 赵鹏 张硕 |
| |
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2.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近年来,自动化行政决定方兴未艾。算法与行政权力的耦合实现了对传统人工决策的赋能,但也带来显著的黑箱效应,产生了对程序理性的冲击与侵蚀。对此,应当清楚认识自动化行政决定在算法治理与行政法治下的双重定位,串联起行政法与数据法中的既有制度规范,在行政过程论的视角下明确行政机关对自动化行政决定的说明义务。同时,须考虑说明义务在不同阶段的需求、成本,以及涉及的利益冲突,在具体构建中设计由面向公众的事前系统性说明和针对相对人与利益相关方在事中的具体个案说明组成的双层说明义务架构,实现自动化决定的理由之治,全面保障公民算法权利。
|
关 键 词: | 自动化行政决定 算法黑箱 说明义务 算法公开 算法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