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的有限性和普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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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然. 论人权的有限性和普遍性[J]. 兰州学刊, 2009, 0(11): 145-147,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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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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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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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法商大学博士项目"人权与贸易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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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权的有限性和普遍性是一对相对应的范畴。人权的有限性是指人权实现的不充分性,属于人权的实然范畴。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在任何时候都要不需附加任何条件地及于所有的人,属于人权的应然范畴。人权的有限性和普遍性的对立统一,是一个历史的事实,也是认识人权现象的方法论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不能不顾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去评判人权状况,也不能无休止地强调和论证有限性人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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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权 有限性 普遍性 |
On the Limitation and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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