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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54号发文时间:2012年9月21日执行时间:2012年4月28日内容摘录: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关 键 词:城镇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  终止妊娠  用人单位  津贴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  通知  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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