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在二战后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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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立新,吕富媛.美国法律在二战后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J].理论界,2006(7):228-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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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立新 吕富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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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辽宁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2.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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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方国家法律通常可分为两大法系或传统,一个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通称民法法系(或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在20世纪,特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已日益靠拢,但差别仍然存在。二战后,美国已取得了西方法律理智上的领导地位,这就意味美国法律拥有对西方另一法系,即民法法系的法律发生影响的能力。以下试图探讨一些较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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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法系 普通法 大陆法 法典 |
文章编号: | 1003-6547(2006)07-022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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