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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在二战后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
引用本文:林立新,吕富媛.美国法律在二战后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J].理论界,2006(7):228-229.
作者姓名:林立新  吕富媛
作者单位:1. 辽宁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2.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4
摘    要:西方国家法律通常可分为两大法系或传统,一个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通称民法法系(或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在20世纪,特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已日益靠拢,但差别仍然存在。二战后,美国已取得了西方法律理智上的领导地位,这就意味美国法律拥有对西方另一法系,即民法法系的法律发生影响的能力。以下试图探讨一些较重要的影响。

关 键 词:民法法系  普通法  大陆法  法典
文章编号:1003-6547(2006)07-02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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