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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直接适用的法”制度的演进及实践——以我国的相关实践为主要视角
引用本文:王红庆.论我国“直接适用的法”制度的演进及实践——以我国的相关实践为主要视角[J].大庆社会科学,2014(4):96-102.
作者姓名:王红庆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是我国理论、立法、司法三方面实践成果的集中体现,但在具体适用中,相关规定仍过于笼统,缺少区分"直接适用的法"与其他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标准,依然存在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其他国际私法范畴混淆的可能性。在国际合作日渐紧密的背景下,附条件地适用外国"直接适用的法"是大势所趋,我国的立法在适当的时候应予以规定。

关 键 词:国际私法  直接适用的法  公共秩序  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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