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继承事项的协议管辖:欧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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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阳.论涉外继承事项的协议管辖:欧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63-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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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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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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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涉外继承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向欧盟涉外家事管辖权领域渗透的典型范例。欧盟不仅彻底打破了涉外继承纠纷管辖性质的专属性,而且逐步颠覆了涉外家事诉讼不得援引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之传统立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促进人的跨国自由流动,《罗马条例Ⅳ》不仅在第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且在第9条引入涉外继承默示协议管辖。欧盟同一制继承理念意味着不动产和动产在内的整体继承事项均属于涉外协议管辖的客体,以避免继承的碎片化。欧盟涉外继承协议管辖的条件不同于其他涉外家事协议管辖条件,体现了基于法律选择而选择法院的特征。涉外继承主要涉及私人权利,与国家重大政治、经济利益和公共秩序等联系较弱。目前,我国已允许家事财产争议适用协议管辖,继承诉讼同样涉及家庭财产的处理与分割,所以,将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引入我国涉外继承管辖权领域并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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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继承 涉外协议管辖 《罗马条例Ⅳ》 涉外专属管辖 欧盟国际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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