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民法典》第416条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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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抒波.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民法典》第416条展开[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9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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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抒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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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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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之正当性在于其对已设立浮动抵押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缓解和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当多个价金债权人竞存时应肯定优先保障自然人债权受偿处理规则,明确价金债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类推适用价金债权制度的可能性,但需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定。在肯定"双重身份"规则完善价金债权制度的合理性后,有必要将浮动抵押下限制再抵押条款对价金债权的影响从登记要件主义的判断进路转换为探查价金债权人善意之路径,以保障价金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浮动抵押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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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营商环境 购买价金担保权 优先顺位 动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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