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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形态下“掩隐罪”与“帮信罪”适用辨析
引用本文:许桂敏,罗铭.竞合形态下“掩隐罪”与“帮信罪”适用辨析[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30-35.
作者姓名:许桂敏  罗铭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考察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可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传统犯罪之间界分、处断的司法适用现状较为混乱,这一现象在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产生竞合时体现尤甚。应当明确两罪名之间为想象竞合关系,而非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出租、出售银行卡,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主观上对于上游的犯罪活动以及转移支付的资金性质呈明知态度时,同时触犯两罪名,此时应当以“择一重”为原则论处,即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宣告刑较重的罪名。

关 键 词:掩隐罪  帮信罪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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