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受教育权旨在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利益,以确保其公平地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实现自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提升。我国《宪法》第46条将受教育权确认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据此,受教育权具有私权化证成的基础。受教育权的民事权利构成,可表现为以“主体意志”为权利对象、以“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以“接受教育”为权利内容。受教育权的宪法维度,意在以宪法路径予以权利化保护;受教育权的私权维度,意在以民法人格权路径实现权利化保护。受教育权的人格权化意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受教育利益自主性保护,进而弥补当事人因受教育权损害而造成的精神性、财产性损失,回归该权利的利益保护本质,实现其立法价值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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