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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88条之规定
引用本文:李秀文,林彦.日本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88条之规定[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23(2):23-30+55.
作者姓名:李秀文  林彦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8YJC820040);;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FJ2020B016);
摘    要:在母子公司中,当子公司发生违法行为而母、子公司均怠于提起诉讼时,母公司股东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88条规定,允许全资母子公司中的母公司股东通过追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责任以实现损害救济,但该条文内容过于笼统和狭隘。在今后的立法中还需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中母子公司的判断标准、母公司股东的资格要件、被告范围的确立、前置程序的设置、滥用诉讼的防范以及诉讼费用的改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 键 词:母子公司  双重代表诉讼  股东权利  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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