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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规则在金融领域的适用——以(2020)京民终36号判决为例
引用本文:潘修平,于晓琪.通谋虚伪规则在金融领域的适用——以(2020)京民终36号判决为例[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23(1):61-66+93.
作者姓名:潘修平  于晓琪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摘    要:通谋虚伪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一项民事规则。为了与穿透式金融监管改革相契合,在金融案件的审判中,法院日益倾向于运用通谋虚伪规则,突破金融产品的外部法律设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其法律效力。对(2020)京民终36号判决进行研究发现,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存在区别,如果忽视商行为的外观,坚持探寻商主体内含于心的真实意愿,忽视商业效益,不利于商业的运转。通谋虚伪规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制度,应当审慎适用于金融领域。此外,本案体现了当前审判倾向中目的解释论逐渐偏重的迹象,法院不应在文义解释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忽略文义解释的优先性。最后,司法应该坚持审慎立场,坚守司法的被动性和最终性,不能随意对合同效力进行无效处理,避免司法与行政界限模糊,防止以“政策”代替“法律”。

关 键 词:通谋虚伪规则  穿透式审判  意思表示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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