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合同法适用 |
| |
引用本文: | 陈永强.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合同法适用[J].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0(3) |
| |
作者姓名: | 陈永强 |
| |
作者单位: | 杭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6 |
| |
摘 要: |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中国法律确立的原则.《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致合同无效的社会公共利益应采狭义说,以区别于社会公德和公共政策,仅限于法律体系内部所提出的确定要求.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分配性、非现实性、主体不特定性等特征,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不具有同一性.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需要采用原则理论进行价值权衡,且个人权利具有初显优先性,在公共利益不明显或不确定时,应维护合同效力.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基本权利保护型、国有资产保护型、公共安全保护型和法秩序维护型等四种类型.
|
关 键 词: | 民法 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无效 体系解释 原则理论 |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Public Interest in the Contract Law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civil law social public interest invalidity of contract systematic explanation principle theory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