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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合同法适用
引用本文:陈永强.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合同法适用[J].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0(3)
作者姓名:陈永强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6
摘    要: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中国法律确立的原则.《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致合同无效的社会公共利益应采狭义说,以区别于社会公德和公共政策,仅限于法律体系内部所提出的确定要求.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分配性、非现实性、主体不特定性等特征,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不具有同一性.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需要采用原则理论进行价值权衡,且个人权利具有初显优先性,在公共利益不明显或不确定时,应维护合同效力.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基本权利保护型、国有资产保护型、公共安全保护型和法秩序维护型等四种类型.

关 键 词:民法  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无效  体系解释  原则理论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Public Interest in the Contract Law
Abstract:
Keywords:civil law  social public interest  invalidity of contract  systematic explanation  principl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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