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的司法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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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勇.刑事政策的司法应用[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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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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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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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谐社会目标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标准"(09BFX080)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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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基本法理的严格意义,刑事政策很难作为刑事司法中的直接标准由司法者加以应用.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地位决定的.但是,法律的相对确定性,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的直接应用留下空间——刑法的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将司法解释者与司法者和办案者进行了区分,即解释者不直接办案,直接办案者不能作出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然而,办案者仍然存在解释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应用刑事政策.不过,不能因为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而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治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直接应用刑事政策,虽有空间但余地不大.刑事政策主要靠立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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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政策 刑事司法 刑事立法 刑法解释 |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Polic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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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XIA Y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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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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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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