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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劫质”行为与未成年受害者
引用本文:王子今.汉代“劫质”行为与未成年受害者[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5(3):178-186.
作者姓名:王子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秦汉时期未成年人生活研究”(06JA770004)
摘    要:汉代“劫质”行为是军事政治争斗的手段,也构成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劫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是常见的情形.研究当时未成年人生活,应当对于“劫质”现象中的相关情节予以关注.有人“劫执”桥玄少子以“求货”,桥玄以强硬态度拒绝,并力促攻击犯罪者,致使其子被杀.桥玄又建议朝廷“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据说因此降低了“劫质”发案率.人们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反映了面对“劫质”犯罪不同的情感倾向和处置方式,可以看作社会史和司法史研究的重要素材.而未成年人在法律和亲情复杂纠结时完全被动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生命权利在作案者和办案者双方都未得到应有的尊重,甚至其生死在历史记忆中往往缺失的情形,都值得人们深思.

关 键 词:汉代  劫执  劫质  未成年人  勿顾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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