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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苦果”
作者姓名:陈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情简介】劳动者小杨与用人单位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于2012年9月21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小杨称自2005年6月进入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自入职至今,公司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小杨于2012年9月15日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小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计人民币42000元;2、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

关 键 词:收入证明  劳动仲裁  上海市嘉定区  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  劳动关系  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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