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比较突出的环境监管行政责任缺失问题。其主要表现为:环境监管行政责任设定主体较为混乱、环境监管行政责任规范与环境监管义务规范的设置缺乏合理对应与衔接;环境监管行政责任与行政相对人责任的设定严重失衡;环境监管行政责任条款普遍欠缺应有的规范性;环境监管行政责任形式设定单一;环境监管行政责任的追究者或者监督者责任设定空白。导致环境行政责任设定缺失的成因多元而复杂,其中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以"官本位"为代表的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行政主导型立法模式的制肘、立法主体失控的"经济人"特性驱使、立法权及其行使约束乏力的助推以及不良环境监管执法环境要素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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