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作者姓名:吴隽雅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州 350108
摘    要:“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现行刑法中仅存的规制环境执法主体渎职犯罪的罪名,对环境监管体制的正常运作具有重大意义,与生态安全的保障更是休戚相关。然而,该罪名的局限性使得相关法条很难发挥惩罚及预防犯罪的作用,无法解决当下环境监管渎职犯罪规制所面临的众多理论及实践难题。对“环境监管失职罪”局限性的完善,主要包括增添、细化环境监管渎职的罪名,完善罪名的构罪规定及相应的法定刑配置。

关 键 词:渎职罪  环境执法  环境监管  环境监管失职罪  构罪规定  法定刑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