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观主义在公司对外担保纠纷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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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嘉宁.论外观主义在公司对外担保纠纷中的适用[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01-106+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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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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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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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具有溢出效应的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对外担保的效力归属取决于交易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是诠释与剖析《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担保权人的善意判断标准的法理基础与理论依据。对外担保纠纷中的相对人对已之“善意”负有证明责任,相对人无需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只需证明其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已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可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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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对外担保 外观主义 善意相对人 审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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