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字作品抄袭行为与不适当引用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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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建斌,邱鸿程.论文字作品抄袭行为与不适当引用行为的认定[J].黑龙江社会科学,1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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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建斌 邱鸿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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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杨建斌),黑龙江省版权局(邱鸿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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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决定从1996年第一期始,试开辟《知识产权大家谈》栏目,本栏目的开通,旨在建立一座作者与读者之间互相交流的桥梁,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知法、懂法、执法和守法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供一处争鸣、交流的研讨园地,以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知识产权是指非物质化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知识产权的涉猎范围很广,几乎涉及到人类智力创作的一切成果。一般来讲,知识产权立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在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方面,中国历史上最早有经史子集,商标出现亦很早,但过去的封建王朝基本没有通过立法来保护知识产权。严格地讲,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真正起步是在十一后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6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于1982年、1984年、1990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初步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逐步同国际贯例和国际法接轨,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文化和科技的交流;二有利于形成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法律力量,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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