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所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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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东风 刘沫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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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市东峰律师事务所(安东风),哈尔滨工程大学(刘沫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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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差额的部分。”对于这一规定所设立的新罪名的名称,立法尚无定论。目前,法学界存在着多种观点,但多数人倾向于按照条文表述将之称为“非法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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