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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的不当销售行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引用本文:董安生,朴淑京.金融商品的不当销售行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J].理论界,2012(9):52-55.
作者姓名:董安生  朴淑京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金融交易大凡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而且存在投机性因素,在这样的金融交易环境中,普通金融消费者因缺乏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向金融机构进行咨询,并根据他们的建议进行投资。而金融机构的收入大部分都来源于投资委托协议的佣金,因此,金融机构员工通过争取更多的客户来提升自身业绩,这种竞争环境滋长了金融投资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各种不当销售行为,从而破坏了金融交易的公平性。为了杜绝金融机构的这种不当销售行为,金融发达国家大都采用公法与私法上的制裁相结合的方法,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韩国为例,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通过2009年《资本市场法》的实施和2010年《保险业法》的修订,成功地避免了大量因其受到不当销售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现象。而中国迄今为止却仍然通过金融监管当局的行政规制来监管金融机构的不当销售行为,在相关金融法律中关于金融机构不当销售行为的规定并不完善,因此,金融消费者受到损失的现象与日俱增。本文将针对该现象探讨中国金融机构不当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必要性,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为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建设提供相关的参考建议。

关 键 词:金融商品销售  金融消费者保护  说明义务  适合性原则  不当劝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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