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沉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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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睿.浅论沉默权[J].南方论刊,2008(3):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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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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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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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在利尔伯案件中,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后来,沉默权在大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予以确认。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是否确立该权利及是否建立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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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沉默权 刑事诉讼制度 犯罪嫌疑人 刑事司法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 保障人权 right 十七世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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