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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引用本文:刘超.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J].江西社会科学,2001(7):134-136.
作者姓名:刘超
作者单位:南京经济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    要: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关 键 词:无权处分合同  效力
文章编号:1004-518X(2001)07-0134-03
修稿时间:200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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