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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摘编)
摘 要: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隋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
地方人民政府
地震灾区
摘编
社会力量
基层单位
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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