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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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慕振涛.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J].决策探索,2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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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慕振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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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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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公开的救济制度依据我国现实情况和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我国行政公开的法定救济途径应包括自我补正、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是自我补正。依法公开自己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公开主体的法定义务,应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都是一种行政失职或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发生后,行政主体有义务进行自我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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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公开制度 法定义务 行政行为 救济制度 救济途径 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 公开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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