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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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锴锴.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J].劳动世界,20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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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锴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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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 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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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是能有序进行行政诉讼的前提,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三个主体合一”的标准判断行政诉讼被告,适格的被告需要满足行政主体、行为主体、责任主体三个条件,这一标准导致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的困难。所以重构一个适合当前国情的理论有着重大的意义。以“谁行为,谁被告”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是一个解决这一难题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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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被告 确认标准 行政主体 被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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