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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引用本文:王锴锴.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J].劳动世界,2016(14).
作者姓名:王锴锴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 杭州,310018
摘    要: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是能有序进行行政诉讼的前提,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三个主体合一”的标准判断行政诉讼被告,适格的被告需要满足行政主体、行为主体、责任主体三个条件,这一标准导致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的困难。所以重构一个适合当前国情的理论有着重大的意义。以“谁行为,谁被告”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是一个解决这一难题的好方法。

关 键 词:行政诉讼被告  确认标准  行政主体  被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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