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自治权
引用本文:王乐宇.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自治权[J].广西民族研究,2010(3).
作者姓名:王乐宇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呼和浩特,010051
摘    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事务的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管理自治权的内容较为广泛,经全面实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时俱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针对其生态环境管理自治权的不足之处积极加以改进,以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管理职能,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良性、长效发展.

关 键 词: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管理  自治权  改善举措

On the Management Autonomy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Nationality Autonomous Local Government
Wang Leyu.On the Management Autonomy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Nationality Autonomous Local Government[J].Study of Ethnics in Cuangxi,2010(3).
Authors:Wang Leyu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