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价值分析 |
| |
作者姓名: | 袁曙光 张静 |
| |
作者单位: | 济南大学法学院;济南市委党校基础部; |
| |
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12SFB4009) |
| |
摘 要: | 按照刑事诉讼一般原理来讲,凡是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侦查人员)都应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有可能是案件过程的直接目击者或经历者,也有可能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仅仅通过情况说明对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收集过程进行证明时,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及保障程序公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关 键 词: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必要性 司法公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