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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探微──关于《刑法》第十四条之我见
作者姓名:高先德
作者单位: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四川
摘    要:国家法律文本的语言应当准确表达立法者的立意,应当体现科学的法学理论、原则,应当无懈可击地调适一般词汇义与法律专业术语义的关系。对于《刑法》第十四条,至今仍存在争议,本文论证该条无误。

关 键 词:立法语言  刑法条文  争议  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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