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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
引用本文:陈金钊.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2(1):47-53.
作者姓名:陈金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威海,264209
摘    要:从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来看,克制主义应该是法官的意识形态。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法官保持克制主义是法制本质中的应有之意;是保障法律自身意义安全性需要。虽然司法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在司法过程中都不是那么纯粹,在历史的长河中此消彼长,但在某一个时期总有一种姿态占据主导地位。我们认为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司法克制主义理论。因为,我们没有经历严格法制主义的熏陶,人们对法律规则还不够尊重,法律至上还没有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因而必须对法官和公众进行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启蒙。实际上,没有严格的规则主义就没有法制,没有司法者等对权力行使的克制就不可能有法律秩序。

关 键 词: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  法律方法  意识形态  严格法制
文章编号:1007-7030(2008)01-0047-07
修稿时间:2007年12月28

Judicial Restraint: Why A Doctrine for Judges
CHEN Jin-zhao.Judicial Restraint: Why A Doctrine for Judges[J].Journ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08,12(1):47-53.
Authors:CHEN Jin-zh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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