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下"服从"与"创造"的司法定位——对法律解释方法论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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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德玲.法治理念下"服从"与"创造"的司法定位——对法律解释方法论的反思与重构[J].山东社会科学,2008(1):153-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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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德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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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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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的任务就是要把抽象概括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特定的个案中,然而无论法律制定的多么周祥,它与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也不可能天然吻合,在立法过程中被立法者浑然不觉的法律自身的漏洞、歧义、冲突、矛盾,无论其潜伏期有多长,迟早会在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司法者必须借助于某种技术来弥合它们,这就是法律解释.1] 一、法律解释的必然性分析——问题的提出 从整个国家权力制度结构的原初设计上来看,法律解释并没有受到高度的重视.马克瓦德就曾经问道:"解释学是一门艺术,即从文本中得出其中没有的东西.问题在于:既然有了文本,还要法律解释干什么?"2]但是.司法实践的发展却使得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断被人们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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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理念 创造 司法定位 法律解释 解释方法论 发现 发展 司法实践 文本 艺术 解释学 高度 初设计 制度结构 国家权力 问题 分析 暴露 潜伏期 歧义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8]01-0153-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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