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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任免权之“任”
引用本文:马岭.宪法中的任免权之“任”[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8-53.
作者姓名:马岭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
摘    要:宪法中任免权之"任"的主体,有议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议会在行使"任"之权时,有的可以独立决定,有的须与其他国家机关联手完成。国家元首的"任"有的是虚权,有的是实权,但一般都需与议会或政府首脑配合才能行使。政府首脑的"任"一般也要受议会或元首制约,或受二者的共同制约。而"任"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成员、宪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等。"任"的形式则有三种:一是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是批准或决定,其对象各国有较大差别;三是任命,主要指行政任命,任命者是元首或首相,被任命者是政府成员、法官等。从任的资格看,一般有法律资格和惯例性资格。

关 键 词:宪法  任的权力  议会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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