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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范畴质及其方法论意义
作者姓名:全从熹
摘    要:现行的教科书都把质定义为“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实际上这只是概括了事物的特殊质。事物具有特殊质外,还具有共同质。特殊质显示出事物的个性,共同质显示出事物的共性,个性和共性都是具体事物客观具有的,事物质应该既包括特殊质也包括共同质。从特殊质认识事物,揭示的是事物的差异性、区别性;从共同质认识事物,揭示的是事物的统一性、一致性。两者都是认识事物所不能缺少的。因此我认为,现在通行的关于质的定义对质的说明是不完整的;同时,把质只理解为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也太一般化——它没有揭示内在规定性是什么,这就无法把对质的理解作为方法加以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应该满足实践的迫切需要,概括出正确认识事物质的一般方法及控制、提高事物质的一般方法。为此就有必要进一步探索质这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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