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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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阎天.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辨析[J].北京社会科学,2016(1):2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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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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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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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1&ZD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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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者的法定保密义务是将《合同法》上当事人的保密义务适用于劳动合同的产物.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不仅享有普通合同中守约方的权利,而且拥有即时解约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益理应实现平衡,这是约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正当性基础.然而,为了保护就业权,中国在劳动立法上主张:对就业权的约定限制优先于法定限制、法定保护优先于约定保护.据此,劳动者并不负有法定的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比较法视角的探讨也支持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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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诚实信用 |
On Workers' Legal Duty to Keep Trade Secrets——Doctrinal Construction and Assess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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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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