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安全底线——商业银行介入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法律界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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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海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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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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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13JZD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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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商业银行日益突破传统的存贷业务,开始经营理财产品等投资银行业务.而相关商业银行法规仍然建立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对混业经营创新业务的风险防范明显不足.为了保障储蓄业务的安全,必须解决在混业经营中商业银行究竟“从事哪些业务才是安全的,不能从事哪些高风险银行业务”的问题.次贷危机之后,西方纷纷推出的“结构性改革”措施,核心思想正是加强对商业银行高风险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目前中国银行介入投资银行业务处于缺乏法律规范的发展状态,应当吸取“结构性改革”的有益经验,划定商业银行应当禁止从事的高风险投资银行业务的范围,明确法律界限的“双重维度”,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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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系统性风险 法律限度 结构性改革 双重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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