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办学校对其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职责存在于公法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中。由于公办学校并非国家机关,为此其所实施的过错行为并不适用国家赔偿,而需在其所履行的义务范围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民法典》基于私法的考虑,规定了学校承担因违反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损害的特殊义务。学校的注意义务是一种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依据特定关系、场所以及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成立的对危及学生人身安全行为的防止和制止义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知识、智力状况来判定学校应尽的义务,在确认学校是否已尽注意义务时,应依据学校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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