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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定位
引用本文:戴建华.论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定位[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1):77-81.
作者姓名:戴建华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北京,100089
摘    要:20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社会民主进程的加速和社会权利的兴起,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同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作为一种行政服务机构的创新形式,行政服务中心初步发挥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功能.但是,由于缺乏明晰的理念支持和理性的制度设计,以至在建设过程中表现出自发性、无序性和多样性等问题.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组织性质亟待进一步明确,以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在发展中的合法性疑虑、性质不统一等问题.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就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机构性质、编制和职能等内容进行有效的规范.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整合政府资源,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人事管理权、事权和财权等管理权限.

关 键 词:行政服务  公共性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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