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以书面条文的形式明确程序快捷与公正在仲裁程序中的效力。国际商会仲裁院在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中作出相应调整,其第22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及当事人应考虑争议的复杂性及其价值,尽最大努力以快捷和具有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2017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引入了快速程序规则。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贯穿法国仲裁程序的所有环节,并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及结束后仍具有效力。中国《仲裁法》也确认了这两项原则的效力。中国的司法工作者在适用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时,着力点应在于尽量推进两项原则的实施力度,以更大程度体现法院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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