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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一人公司合理性的法理分析
作者姓名:
方嘉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
任何法律理论都与一定的客观社会现实相联系,社会背景的变化使得法律系统具有一种动态的本质。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要求公司成立须以复数股东为前提,这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出于集资、风险分散以及权力制衡等的需要,是合理的。但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公司制度身处的社会背景已然巨变,随着个人资本的增强、有限责任的确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复数股东的古训已不再适用,人格独立这一现代公司的本质逐渐被认可。以这一现代公司的本质作为衡量,一人公司的存在自有其合理的法理依据。
关 键 词:
一人公司
本质
社团性理论
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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